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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BTC矿机,买了可以退货吗?

基本案例

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一家矿机公司运营的网站上购买了比特币矿机。 订单总金额61.2万元,约定交货时间和交货方式。 第二天,陈某将商品的全款付给了一家矿机公司。

预付完所有货款后,陈某了解了比特币的相关政策: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实物货币;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陈某研究政策后,于2018年2月3日在某矿机公司网站提交退款申请,3月23日,某矿机公司拒绝退款申请。 3月31日,某矿机公司将货物全部发给陈某。 4月3日,陈某拒收全部货物。 4月4日,货物被退回。 同日,陈某再次在网站上申请退款。 4月9日,一家矿机公司再次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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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1、陈先生与某矿机公司签订的矿机销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某矿机公司发货前,陈某是否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解除矿机销售合同?

对于上述争议,陈某认为:

通过本网站购物的双方均应遵守网络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陈某在收货前已提出退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矿机公司应退还货款。

某矿机公司认为:

首先,他与陈某签订的网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向;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仅禁止比特币发行融资,并未禁止比特币持有和自由市场交易; 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矿机是一种用于获取比特币的计算设备,其本身并没有被公告禁止,更不用说法律、行政法规了。 而且,陈某支付货款后,某矿机公司已按约定发货,销售合同已履行完毕。 原告购买矿机并非出于生活需要,涉案标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七日无故规定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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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认为:

1个

合同成立

陈某与某矿机公司通过网络以数据报文形式签订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

2个

合同合法有效

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产生的虚拟物品,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 但是,比特币具有商品的属性,作为商品,接受者可以依法使用货币购买。

本案交易标的为专门用于计算生成比特币的矿机; 作为生产资料,它具有财产属性。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也未禁止其生产工具比特币交易案例,即比特币矿机的交易和流通。

综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涉案合同合法有效。

3个

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不适用

七日不合理退换货制度是为了解决网络购物等特定交易领域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不实陈述的问题。 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内容还在于为日常消费而购买的商品。

本案中,陈某主张基于合同签订后金融政策研究而非产品信息不对称解除合同,不符合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 涉案商品比特币矿机是产生比特币的专用机器; 陈某购买涉案商品的目的也是为了生产比特币; 它不适合日常使用。

综上,陈某购买涉案商品并非出于日常消费需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并未不适用。

基于以上三点理由,法院认为:原告陈某请求被告A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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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体现了投资比特币需要注意的两点:

首先是比特币法律属性的定义。

二是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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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目前有效的法律文件有: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银发[2013]289号文《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规定:比特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实物货币。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整改办函〔2017〕99号《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针对境内通过发行代币特别是Initial Coin进行的融资活动发行(ICO),以及相关的炒作现象,金融监管治理和整改措施已经出台。

根据前述公告,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 但是,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

但矿机是专门用于计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其性质是由比特币的商品属性决定的。 矿工通过挖矿产生比特币的行为类似于劳动生产行为; 比特币的产生过程,就是劳动计算结果浓缩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矿机作为生产比特币的工具,是劳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工具; 而生产比特币商品的行为也具有“生产经营”的特征。

根据前述规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 同时,他们不禁止比特币的生产和经营。 因此,买卖比特币矿机的生产工具没有禁止性规定。

综上比特币交易案例,本案所涉合同合法成立、有效; 本案中,陈某主张合同违法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生效合同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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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法律适用

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七日无理由退换货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解决特定交易领域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不真实表达意思的问题。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在收到标的物前无法通过普通方法和程序对标的物进行全面检查,可能会出现商品的实际状态与基于经营者描述的主观预期存在差异的情况; 由于这种表述存在缺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本案中,陈某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并非产品客观上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或者存在难以发现的质量问题; 是他的购买意向背后的狭隘动机发生了变化,误认为买卖比特币矿场存在违法风险。 在比特币矿机可以依法交易流通的情况下,这种动机的转变并不是陈某的无知或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不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保护目的。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日常消费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生活消费和生产管理是相对的概念。 生活消费是人们为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费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和过程; 而生产管理是对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配送等活动的总称。

本案涉案商品为比特币矿机,是产生比特币的专用机器; 陈某购买涉案商品的目的是生产比特币产品; 他的购买行为是投入资金,购买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行为。

因此,陈某并非出于消费需要购买涉案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从这个意义上讲,7天不合理退货的相关规定不适用。